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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快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,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,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,市环保局、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《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》。自即日起,符合条件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位可申请补助资金,补助采用“定额补助”方式,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环保专项资金。本市辖区内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项目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,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80毫克/立方米及以下的,且纳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,可申请补助资金。全部项目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,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30毫克/立方米及以下的,均可申请补助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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